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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在彩禮返還之訴中,怎樣列訴訟當事人?除了男女雙方外,彩禮的實踐給付人、收受人是否也應當列為訴訟當事人?西安收賬公司在彩禮返還之訴中,怎樣列訴訟當事人?除了男女雙方外,彩禮的實踐給付人、收受人是否也應當列為訴訟當事人? 我們認為,由于離婚案子觸及男女雙方以及子女的人身權利,觸及當事人的隱私,故離婚案子中一般不存在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并且,彩禮的給付實踐也是以男女雙方為利益對象或許代表。因此,應當差異不同的情況進行處理: 1、男女雙方處理了斷婚登記手續后,男方以女方為被告提起離婚訴訟,并在離婚訴訟中要求返還彩禮的,不列彩禮的實踐給付人、實踐收受人為第三人。而應以男女雙方作為彩禮返還的權利人與義務人。一方以不是彩禮的實踐給付人或許實踐收受人為抗辯,回絕返還彩禮的,不該予以支撐。 2、男女雙方未處理成婚登記手續,男方提起訴訟要求返還彩禮的,由于彩禮的實踐給付人與收受人并不局限于男女雙方,還或許包含男女雙方的爸爸媽媽或許其他近親屬,在彩禮的用途上,既有或許是女方個人所用,也有或許是女方家庭所用、還有或許為男女雙方所組成的家庭所用。因此,一般可列女方為被告,如彩禮實踐收受人為女方爸爸媽媽或其他人,則可考慮列實踐收受人為一同被告。這樣既契合婚約財產膠葛特質,也有利于真實處理膠葛。 本文由西安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