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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債務聯系沒有確認包含了三個層次:西安收賬公司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債務聯系沒有確認包含了三個層次: (1)債務人對相對人是否享有合法債務沒有確認; (2)盡管享有債務,但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到期沒有確認; (3)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務數額沒有確認。 在筆者看來,這三個層次應是層層遞進的。在債務人撤銷權訴訟中,首先應當確認債務人對次債務人享有合法債務,然后才會觸及債務人對次債務人的債務是否到期以及債務數額確認的問題。第一個層次觸及次債務的建立問題,而第二、三層次則是觸及次債務的債務是否明晰。事例一與事例二所觸及的問題分別代表了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務債務聯系未確認的不同層次。 事例一中,債務人盡管已經查明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切當的資金來往差額,但并未確認債務人對相對人是否享有合法債務,即處于債務人與次債務人債務債務聯系未確認的第一個層次。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應當以主債務與次債務的建立為條件。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合法債務,這是債務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必要條件之一。此處的合法債務詳細而言是依據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產生的債務,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不當得利之債、無因管理之債、單獨允諾產生的債務、因締約過失導致的債務,以及違約損害賠償、違背先合同義務等原給付義務而產生的債務等等。 若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并不存在債務,債務人將失去代位權訴訟的請求權基礎,后續的債務是否到期以及債務數額是否確認等問題更是猶如無根之木無源之水,失去了評論的必要。因而,當債務人代位權訴訟中,債務人無法確認債務人對相對人之間存在合法債務,即便債務人能夠確認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存在的詳細資金差額,若債務人無法說明該資金差額是由于債務人與相對人之間存在的債務債務聯系而構成的,債務人提出行使代位權的訴訟請求也難以實現。 本文由西安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