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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拖欠的薪酬能否轉為告貸,是否具有法令效力?西安收賬公司拖欠的薪酬能否轉為告貸,是否具有法令效力? 案例簡介 個體工商戶因運營不善,所以個體戶老板向員工告貸八萬二千元以保持運營,并且拖欠了員工薪酬一萬六千元。后經個體戶老板陳某與員工劉某、王某商談后決定,以所拖欠的薪酬以及告貸簽訂《告貸合同》,合同約好:陳某向劉某、王某告貸九萬八千元(此包含了向員工的告貸八萬二千元以及拖欠的薪酬一萬六千元),告貸利息為月利率2%,告貸期限為3個月,如未如期歸還,按告貸利息利率核算逾期利息。 合同約好的還款期限到后,陳某沒有按合同約好如期支付告貸本金及利息。劉某與王某遂以陳某違約,不歸還告貸為由將其訴至法院,要求其按合同約好歸還九萬八千元及利息。陳某認為,其中的八萬二千元是屬告貸,予以招認;但劉某及王某向其追討的一萬六千元是在追討所拖欠的薪酬,應屬勞作爭議,應通過勞作仲裁處理紛爭,而非法院訴訟;并且,薪酬不應核算利息。 法院判定 法院認為:合法的民間借貸聯絡受法令保護,在本案中,陳某與劉某、王某就所欠薪酬進行對賬清算后,與之前的告貸簽訂了《告貸合同》。該合同系各方的實在意思標明,其內容不違背法令、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矩,合法有用,雙方均具有約束力。陳某應向劉某、王某實行支付告貸本息責任,但陳某沒有按照合同約好支付任何金錢已構成違約,故劉某、王某建議陳某歸還告貸本金,法院予以支撐。 案后分析 本案中陳某與劉某、王某簽訂的《告貸合同》乃各自實在的意思標明,當然實在有用。至于陳某拖欠的薪酬,由他們商談簽訂《告貸合同》后,薪酬金錢便已清算完畢,轉為了告貸。此時再產生膠葛,已然屬于民間借貸膠葛而非因勞作聯絡產生的勞作爭議 本文由西安收賬公司整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