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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收賬公司離婚時,僅能主張切開婚姻存續期間交納保費對應的現金價值西安收賬公司離婚時,僅能主張切開婚姻存續期間交納保費對應的現金價值 案情簡述:張先生與張太太于2008年7月8日掛號成婚,于2017年1月19日協議離婚。2014年5月8日,張先生在成婚期間購買了一份人身保險,離婚后,張先生退保取得現金價值103690.37元。張太太知悉后,便申述要求張先生將退保后取得的錢作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切開。 法院認為:訴爭保險共交納了4年的保費,前2年的保費交納于兩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系使用兩頭夫妻共同財產交納,應當由二人均勻予以切開,保單后2年的現金價值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張太太無權要求切開。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第八次全國法院民事商事審判工作會議(民事部分)紀要》 第四條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于保險期內,投保人不愿意持續投保的,保險人交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持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本文由西安收賬公司整理 |